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90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秋萍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宏,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翁杰豪,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了(2020)沪0115民初390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30,474.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该案经申请人陈述,由于被申请人已经按照(2021)沪01民终261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前期付款义务,故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30,474.11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