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耳东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945号
申请人: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秋萍路**。
法定代表人:盛建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苑****楼国泰百货**TC-103
法定代表人:亓桂敏,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耳东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院**楼**402/div>
法定代表人:陈硕罡,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和北京耳东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总计173万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北京耳东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万元或二公司名下相当于173万元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志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