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耳东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23955号
原告: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秋萍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瑶瑶,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苑东三区2号楼国泰百货4层TC-103。
法定代表人:亓桂敏,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耳东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4号院3号楼4层402。
法定代表人:陈硕罡,董事长。
原告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耳东影城公司)、北京耳东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耳东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港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耳东影城公司、耳东管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港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装饰及安装工程款1589912.95元、质保金252 505.16元;二、请求判令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消防工程款121 206.28元、质保金17 315.18元;三、请求判令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装饰及安装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89912.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请求判令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1 206.2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请求判令北京耳东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耳东影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为耳东影城北京天通苑店装饰及安装工程,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太平庄东路天通苑××的耳东影城北京天通苑店装饰及安装工程,工程内容为施工图范围内工程和工程量清单内容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价款为4 582 408元。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二十二条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款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审计报告出具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质保期满支付5%,质保期为二年,自竣工交付使用之日开始计算。2019年9月5日,原告进场施工。2020年1月3日,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耳东影城公司组成的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出具《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及结论为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通过验收。原告与耳东影城公司于2020年9月又签订了《耳东影城北京天通苑店装饰及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室外一部钢结构消防疏散楼梯及室内配套改建装饰工程,合同价款为346 303.66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30%、钢结构材料进场后付至60%、工程完成后付至70%、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至95%、质保金5%,质保期为二年。2020年12月6日,耳东影城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审定金额为5 050 103.11元。2020年12月16日,耳东影城公司出具《工程审核结算书》,确认案涉项目钢结构楼梯施工审定金额为346
303.66元。原告于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间,已向耳东影城公司开具上述足额发票,共计5396406.77元。耳东影城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 207 685元、消防工程款207 782.2元,因工程质保期未满故剩余总计1711 119.232元至今未支付至原告。2021年5月12日,原告致函耳东影城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耳东影城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回函称其现处于资金紧张状态,望原告予以理解体谅,并确认案涉消防工程已于2020年10月19日验收。2021年7月13日,耳东影城公司再次致函原告称其资金运营出现问题,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耳东影城公司应付款期限也届满,应支付上述欠付款项。耳东影城公司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耳东管理公司系唯一出资股东,持股100%,故耳东管理公司应对耳东影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耳东影城公司、耳东管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5日,耳东影城公司(发包人)与深港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耳东影城北京天通苑店装饰及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饰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耳东影城公司将耳东影城北京天通苑店装饰及安装工程发包给深港建筑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施工图范围内工程和工程量清单内容的施工总承包管理,暂定开工日期:2019年7月1日;完工日期:2019年8月29日;合同总计4582 408元;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总价的40%即1 832 963元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1
374 722元;竣工图及竣工资料齐全,审价完成并出具审价报告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定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两年)满之后无息支付;质量保修金支付时间为竣工交付使用满二年后14天内结清质量保修金。
2020年9月,耳东影城公司(甲方)与深港建筑公司(乙方)又签订了《装饰及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增加室外一部钢结构消防疏散楼梯及室内配套改建装饰工程,该楼梯由乙方负责设计与施工;总费用346 303.66元,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协议签订后付本协议总价的30%,钢结构材料进场后付至本协议总价的60%,钢结构楼梯工程完成后10天内付至本协议总价的70%,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至本协议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量保修期二年,保修期满并取得甲方无质量问题报告后无息向乙方支付尾款。在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合同总额100%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深港建筑公司进场施工。2020年1月3日,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综合验收结论为:符合要求,通过验收。2020年12月6日,耳东影城公司就耳东影城北京天通苑店装饰及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编制《耳东影城北京天通苑店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5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月3日,质量等级合格;本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为5 281 845.15元,审定金额为5 050 103.11元,核减231 742.04元,核增0元,该结果于2020年12月6日经承发包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该审核报告尾部有深港建筑公司、耳东影城公司加盖的印章。
2020年12月16日,耳东影城公司就耳东影城北京天通苑店钢结构楼梯施工项目编制《工程审核结算书》,报审造价346 303.66元,审定造价346 303.66元。耳东影城公司作为审核单位在《审核签署表》中盖章确认。
另查,耳东影城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深港建筑公司支付装饰及安装工程款1 832 963元,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装饰及安装第二期工程款1 374 722元,以上共计3 207 685元。耳东影城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深港建筑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103
891.1元,于2020年10月20日支付第二期消防工程款103 891.1元,以上共计207 782.2元。深港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向耳东影城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 396
406.7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5月12日,深港建筑公司向耳东影城公司(北京天通苑店)发送二份《催款函》,其中一份《催款函》载明:“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金额为458万元,合同约定审价完成并出具审价报告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定价的95%,保修金至质保期满二年支付(5%)。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我公司已履约完成了相应合同义务,你公司应当支付审定结算金额505万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讨,及2021年4月25日发出催函件起,截止至本函发出之日,你单位还剩余1 597 500元尚未支付,质保金252 500元尚未支付。贵公司无合法理由拖延支付合同款项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希望你公司在收到本催款函之后五个自然日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完全的履行支付合同款项义务,共计1 597 500元。鉴于我公司与贵公司的合作关系,故我公司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我公司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立即依照前述要求履行其付款义务,否则我公司将诉诸法律,依法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份《催款函》载明:“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20年9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为346 303元。合同约定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至本协议总价的95%。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我公司已履约完成了相应合同义务,你公司应当支付全部合同金额346303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讨,及2021年4月25日发出函件起,截止至本函发出之日,你单位还剩余138521.46元尚未支付。你公司无合法理由拖延支付合同款项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希望你公司在收到本催款函之后五个自然日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完全的履行支付合同款项义务,共计138 521.46元。鉴于我公司与贵公司的合作关系,故我公司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我公司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立即依照前述要求履行其付款义务,否则我公司将诉诸法律,依法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2021年5月19日,耳东影城公司向深港建筑公司进行回函,该《回函》主要载明:“一、我司收悉此函后非常重视,已经联系项目负责人正在进行相关调查与核实工作。二、我司于2019年6月进场拆除及土建施工,并于2019年10月开始装修施工。在2020年1月装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时,因物业条件限制并未及时通过验收。恰此时爆发新冠疫情,导致消防验收工作延至2020年9月份才开始进行,消防验收工作于2020年10月19日通过。至此我司(北京天通苑店)建设工作全部完成交付至运营,并于2020年12月6日完成装饰施工结算。三、我司于2019年6月开始进场后耗费了大量资金,因消防工作拖延导致北京天通苑店长期未能竣工并营业,又因疫情原因,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下发的《关于电影院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暂停所有影院营业事宜。’导致我司现处于资金紧张状态,现疫情暂缓恢复影院营业,我司也正在解决资金问题。四、我司未能及时支付贵司相应工程款项,望贵司予以理解并体谅。望贵司安排工作人员与我司项目负责人联系并沟通后续事宜。我司将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态度予以解决。”
2021年7月13日,耳东影城公司再次向深港建筑公司致函,在《函》中耳东影城公司表示:耳东影城公司与深港建筑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因耳东影城北京天通苑店项目签署了《耳东影城北京天通苑店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因耳东影城公司控股股东个人经营其他业务出现合规及现金流问题,导致耳东影城公司运营资金受到严重影响,暂时无法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深港建筑公司履约,对此深表歉意。
庭审中,深港建筑公司表示耳东管理公司系耳东影城公司的唯一出资股东,耳东管理公司应对耳东影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耳东影城公司的股东为耳东管理公司,持股比例100%。
本院受理本案前,深港建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出具(2021)京0114财保945号民事裁定书,对耳东影城公司、耳东管理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深港建筑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深港建筑公司与耳东影城公司签订的《装饰及安装工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深港建筑公司与耳东影城公司就耳东影城天通苑店的装饰及安装工程签订了《装饰及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深港建筑公司进场施工,该工程已于2020年1月3日通过竣工验收,经双方结算审定金额为5 050 103.11元。耳东影城公司就该工程共向深港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 207 685元,扣除5%的质保金252
505.16元后,尚欠1 589 912.95元未支付。故对于深港建筑公司要求耳东影城公司支付装饰及安装工程款1589912.95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质保金252
502.16元的支付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交付使用满二年后14天内结清质量保修金,根据深港建筑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可知装饰及安装工程已于2020年1月3日通过竣工验收,截至深港建筑公司就质保金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时间已经届满,故对于深港建筑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252 505.1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按照《装饰及安装工程合同》的约定,耳东影城公司应于审价完成并出具审价报告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定价的95%,审价报告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故耳东影城公司应于2021年1月25日之前向深港建筑公司支付扣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款。但耳东影城公司并未于2021年1月25日之前向深港建筑工程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故耳东影城公司应于2021年1月26日起向深港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现深港建筑公司要求耳东影城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对于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2020年9月,耳东影城公司将影院的钢结构消防疏散楼梯及室内配套改建装饰工程发包给深港建筑公司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深港建筑公司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成后,双方审定造价为346 303.66元。但耳东影城公司仅向深港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7 782.2元,扣除质保金17315.18元后尚欠工程款121 206.28元未支付。现深港建筑公司要求耳东影城公司支付欠付的消防工程款121 206.28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虽然庭审中深港建筑公司认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消防工程系与装饰及安装工程一并通过竣工验收,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并未载明包含消防工程。耳东影城公司2021年5月19日向深港建筑公司回函时称消防验收工作于2020年10月19日验收通过,根据耳东影城公司在《回函》中所陈述的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点、装饰及安装工程完成结算的时间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该《回函》系耳东影城公司在与深港建筑公司协商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具备一定的客观性。故将消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认定为2020年10月19日为宜。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二年,在保修期满并取得耳东影城公司无质量问题报告后再支付尾款。根据上述约定,可知耳东影城支付质保金的时间及条件尚未届满,故对于深港建筑公司要求耳东影城工程支付质保金17 315.1元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至本协议总价的95%。双方约定的消防工程总费用为346 303.66元,消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故耳东影城公司应在消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于2020年10月29日前向深港建筑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21206.28元,但耳东影城公司并未向深港建筑公司支付上述欠付的工程款,故耳东影城公司应于2020年10月29日起向深港建筑公司支付上述欠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现深港建筑公司要求耳东影城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对于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耳东影城公司系一人公司,耳东管理公司系耳东影城公司的唯一股东,耳东管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举证证明耳东影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身的财产,故应由耳东管理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于深港建筑公司要求耳东管理公司对耳东影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本院支持深港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为准。耳东影城公司、耳东管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装饰及安装工程款1589912.95元、质保金252 505.16元;
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装饰及安装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 589 912.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121 206.28元;
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1 206.2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北京耳东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北京耳东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 037元,由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192元,已交纳;由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负担22 8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具体数额以人民法院报社出具的正式发票数额为准),由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强
书记员 尹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