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万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9405号 原告:北京万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下营村西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懂海,总经理。 被告: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秋萍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苑东三区2号楼国泰百货4层TC103。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耳东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经本院释明,原告北京万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知悉不缴纳诉讼费的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万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