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0执保57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万盛区,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062205306XT。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办理原告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扣押、查封)。
审判员 周小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甯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