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特93号
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61号附1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06XT。
法定代表人:娄治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代斌,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红,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娄义文,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娄义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苏 渝
审判员 韩 艳
审判员 张泽兵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