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盈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5674号
原告:重庆盈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四小区3号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6487997U。
法定代表人:周焕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61号附1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06XT。
法定代表人:娄治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盈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拥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 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