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0民初4444号
原告:杨先元,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诚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46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958996889。
法定代表人:罗邦棋。
第三人: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61号附1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06XT。
法定代表人:娄治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源,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元与被告重庆诚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诚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先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先元撤回对被告重庆诚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先元承担(原告杨先元已预缴463元,本院退还原告438元)。
审判员 万 忠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