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财保4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附**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06XT。
法定代表人:娄治福。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188元,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基铸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飞
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