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县东山镇下西村路粮食大厦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756794066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审被告:赣州昊然照明亮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1077702N。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晓茹,女,1959年10月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审被告:邹建军,男,1959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审被告:陈剑锋,男,1978年3月24日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原审被告:梁睿睿,女,1978年8月2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审被告:罗家泳,男,1973年8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原审被告:蔡晓燕,女,1974年11月1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原审被告:黄卫华,男,1970年2月1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再审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州昊然照明亮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晓茹、邹建军、陈剑锋、梁睿睿、罗家泳、蔡晓燕、黄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0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原判第三项,***依法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案涉《担保确认书》(2015年5月19日出具)中鼎诚公司、***印章系盗用或盗刻。二、原判第四项将鼎城公司网签房产担保(非典型担保)转变成在17546865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仅扭曲了案涉《担保确认书》的真实意思,而且实体上改变了案涉担保种类,亦翻倍加重了鼎城公司责任,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三、***所签《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为附条件担保。结合案涉事实,该担保因无足额抵押物而未生效。四、案涉借款发生在2014年10月。原借款合同出借人为天瑞华商,而非***。五、本案判决书及执行文书,均未通知再审申请人,程序正当性亦备受质疑。
申请再审期间,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担保确认书、鼎城公司盖章使用登记表、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等证据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审判决于2018年4月30日生效,至今已超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故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澎
审判员 吴菁菁
审判员 吴 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文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