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4民初64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达远,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粮食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756794066R。

法定代表人:刘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江源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192902C。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伟,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系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飞,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系该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向2020年7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计37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贵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