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4民初1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达远,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江,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下西村路粮食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小军。

原告***与被告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所持有的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350万股及其配股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股份代持协议》,约定由原告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原始股350万股(每股3.3元),对应出资为1155万元,该股份由被告代持,并由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股东名称为被告的股金证。原告认为,上述《股份代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为实际出资人,被告是名义出资人,遂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诉争股权归原告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的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0万股及其配股,对应的出资是1155万元,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公布的《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中载明每股净资产为4.73元,据此,诉讼标的均超出1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作为基层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37400元(原告已交纳),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荣标

人民陪审员  林玉莲

人民陪审员  彭文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顾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