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8875097F。
法定代表人:吴晓,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赣州大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93319N。
法定代表人:陈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剑锋,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梁睿睿,女,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李晓茹,女,195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曾诤,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罗家泳,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执行人: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下西村路粮食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75679406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大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剑锋、梁睿睿、***、李晓茹、曾诤、罗家泳、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实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诤、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经调查,案件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855.078326万元,截至目前未执行到金额。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以及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军
审 判 员 施 赛
审 判 员 谭品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