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4财保51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达远,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江,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下西村路粮食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756794066R

法定代表人:刘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50万股(赣州银行股金证号90051),案外人卢浩雁提供其单独所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峰北路东侧水韵嘉城A区7#楼5#号商铺[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17#楼2#号店面[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17#楼10#号店面[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50万股(赣州银行股金证号90051),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卢浩雁单独所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峰北路东侧水韵嘉城A区7#楼5#号商铺[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17#楼2#号店面[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17#楼10#号店面[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魏运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蔡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