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

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与南京德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144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京德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元935元,由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 原 人民陪审员  钟其凤 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
书 记 员  陈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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