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1965号之一
申请人:程通双,男,生于1949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亮,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芳,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09614。
法定代表人:王长凤。
申请人程通双与被申请人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申请人程通双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东路支行3106××××8447账户上的128260元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程通双已于2021年5月13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610170104602021000002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通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一条、第一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东路支行3106××××8447账户上的128260元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以实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措施申请,否则,后果自负。)
二、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程通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1161元,由被申请人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雍定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光秀
书 记 员 钟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