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1877号
原告:***,男,生于1958年1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亮。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09614。
法定代表人:王长凤。
原告***与被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雍定远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何光秀
书 记 员 钟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