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7438号
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组织机构代码20318096-1。
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滕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55号C栋8层。
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滕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万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