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4执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兆全,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段南侧(华兴路南首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023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30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当庭过付本案标的的20%为4092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交纳本案标的的40%为81841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余款本金81842.5元及相关息费清偿完毕。执行费293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24执6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