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宝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恢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万兆全。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关于江苏宝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的(2019)苏1084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宝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2330元及利息(以157233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案件受理费22978元,减半收取计11489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22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20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7日、2021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1470.42元,本案已冻结并扣划。经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苏K×××**、新N×××**机动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该车辆下落,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2021年5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回执显示被退回。后本院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公告栏张贴送达了上述材料副本。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债务;
3、2021年10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高邮市××桥××村村民委员会实地调查,该村委会工作人员反馈被执行人***正常不在家,不了解其财产状况;
4、2021年10月27日,本院向高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故无法采取搜查措施;
5、2021年10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21年11月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1年11月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信息、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