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中聚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9312号
原告:河南中聚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电商大楼****东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8XD761。
法定代表人:张佳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前程,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网新双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652373287。
法定代表人:楼洪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高峰,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预登记受理原告河南中聚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适用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河南中聚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聚净化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中聚净化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中聚净化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瑞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