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东阳市湖溪电镀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执246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网新双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楼洪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阳市湖溪电镀厂,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

法定代表人:张妙珍。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阳光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二类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哲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湖溪电镀厂、浙江省东阳市阳光电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3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东阳市湖溪电镀厂、浙江省东阳市阳光电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执行款1547513元及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26元,执行费178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东阳市湖溪电镀厂、浙江省东阳市阳光电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东阳市湖溪电镀厂、浙江省东阳市阳光电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东阳市湖溪电镀厂、浙江省东阳市阳光电镀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较少,本院已冻结,暂不予扣划;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阳市湖溪电镀厂、浙江省东阳市阳光电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东阳市湖溪电镀厂、浙江省东阳市阳光电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东阳市湖溪电镀厂法人、浙江省东阳市阳光电镀有限公司法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东阳市湖溪电镀厂、浙江省东阳市阳光电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东阳市湖溪电镀厂、浙江省东阳市阳光电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3执24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许嘉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鑫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