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577号
原告:陕西众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苟延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博扬,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荣优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普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众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荣优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众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众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彤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李湘湘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