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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琢诉被告某某、陕西众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4民初1223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苟延军,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众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代码:77384389-4
法定代表人苟延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琢诉被告苟延军、陕西众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3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