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15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宿州市淮河西路博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83613569N。
法定代表人:蒋永久
被执行人: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宿州市宿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13923155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宿州市埇桥区/div>
被执行人:卢德祥,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宿州市埇桥区/div>
被执行人:刘峰,男,1974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埇桥区/div>
被执行人:刘培举,男,194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宿州市埇桥区/div>
本院在执行××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人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卢德祥、刘峰、刘培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卢德祥、刘峰、刘培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卢德祥、刘峰、刘培举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卢德祥、刘峰、刘培举名下无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卢德祥名下提供担保的房产本院依法查封,刘培举名下不动产一处本院依法查封,暂无其他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卢德祥、刘峰、刘培举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卢德祥、刘峰、刘培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执行助理梅辉
书记员傅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