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三发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36725136F,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206国道西侧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梦。
被执行人: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13923155U,住所地宿州市宿怀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刘静。
被执行人:***,男1965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本院在执行××门窗有限公司与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02执7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杜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