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1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符路北十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048600166MX。
法定代表人:夏莉,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启,男,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怀芝,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13923155U(1-1)。
法定代表人:刘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9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98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磊
审判员 姚强
审判员 赵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崔玉凤
书记员朱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