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执25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濉溪县。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7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13923155U,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刘静。
本院在执行**、***与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302执2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方 勇
审判员 胡陈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