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3108号
原告: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怀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13923155U。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典若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标准化厂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XHJJ3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典若梵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