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北海市海城区松华保温材料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502执995号
柴杨星、北海市海城区松华保温材料经营部、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柴杨星、北海市海城区松华保温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款项63153元及执行费847元,共计64000元。上述63153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