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民特3号
申请人:广西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335号金质仙葫住宅小区2号楼3号楼4号楼商铺A-231号、A-232号、A-233号、A-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75044984Q。
法定代表人:张武魁,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强,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津钰,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102号东安小区第一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05484R。
法定代表人:罗家辉,董事长。
申请人广西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广西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广西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明晔
审 判 员 黄富丽
审 判 员 张艳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佩云
书 记 员 李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