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民初407号
原告:何小勤,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东路102号东安小区第一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05484R。
法定代表人:罗家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均燕,女,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原告何小勤诉被告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小勤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勤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小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何小勤负担。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姚裕梅
书 记 员  谭宇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