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1025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安徽省中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灵城建设中路建筑公司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甘精通。
被告:**,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中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涉材料款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负担;保全费129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陈 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佳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