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3民初3809号
原告:贺功,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省中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城建设中路建筑公司商住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95744793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花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67546944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功与被告***、第三人安徽省中宇建筑有限公司、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贺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00元,减半收取28300元,由原告贺功负担。
审判长任艾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