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马建设(重庆)有限公司

***,***等与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3648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女,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27号14-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865296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消防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配合黑马消防公司停止对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寺聚***小区消防改造工程的施工,并将因施工对该小区绿化、原有管道(地上及地下)、住宅通道所有破坏的地方恢复到施工前的状态。事实和理由:***、***、***、***系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寺聚***小区的业主推选的诉讼代表,**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前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公司委托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小区的消防整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黑马消防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于2020年10月29日入住小区进行施工。因小区未设立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未授权**物业公司处理任何相关事宜。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要委托授权以及招投标文件等无果后,遂从街道办事处获得《物业公共维修施工合同》,发现**物业公司与黑马消防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等违规情况。黑马消防公司至今没有消防整改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和施工许可证明等手续,其肆意对小区环境进行破坏,施工过程中多次水淹小区,对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知,对侵占小区通道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享有诉权的主体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诉权。本案中,***、***、***、***认为**物业公司、黑马消防公司对小区消防改造工程的施工行为对小区环境、住宅通道等造成了破坏,从而提出本案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涉及的是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纠纷,故享有诉权的主体应该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证明其起诉系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故***、***、***、***不是适格的原告,应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龚 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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