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403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27号14-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865296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位于眉山市彭山区青龙街道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39935003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7,26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正在协商处理中,申请人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我院书面申请对本案件中止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执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