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马建设(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鸥鹏文化教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民初4780号 原告: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27号14-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865296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根,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320284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新鸥鹏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聚贤岩广场9号1单元名义层第31层3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F43G0D。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曲江新鸥鹏文化教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广场1号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X1MJ5G。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新鸥鹏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鸥鹏文化教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2022年9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5.42元,由原告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