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10815号
原告: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27号1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865296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9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华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9124628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纳)。
审 判 员 雷 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