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执44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27号14-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865296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77号一区12幢附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287355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8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2019)渝0118执4462号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72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率标准)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768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1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并于2019年9月29日、11月12日两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又于2019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现场临柜查询,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设置有抵押权的车库312个、房产4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不能处置;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汽车3辆,但未能实际控制不能处置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工程款4072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125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