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1财保1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东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84218429G。
法定代表人:冉郑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行,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1348C。
法定代表人:曾庆林。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渝0231民初15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文化宫支行账户上的人民币230000元予以冻结;对登记在申请保全人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重庆市垫江县xx镇x路x号xx水榭花都x幢x房屋予以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保全人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文化宫支行账户上的人民币2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申请保全人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重庆市垫江县xx镇xx路x号x花都x幢x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贺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