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6618号
原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1348C。
法定代表人:曾庆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杰,重庆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9354XD。
法定代表人:文建忠。
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前,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邹 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胡 超
书 记 员  梅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