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民初1599号
原告: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东大道南段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84218429G。
法定代表人:冉郑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行,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1348C。
法定代表人:曾庆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共计3820元,由原告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项斯红
人民陪审员 黎明航
人民陪审员 杨 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红君
书 记 员 许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