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368号
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
法定代表人:马德科。
被申请人: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1348C。
法定代表人:曾庆林。
被申请人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渝0107执保485号执行裁定书,对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该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林畔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仇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