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32393号
原告:重庆某甲水利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甲,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甲水利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2024年10月21日,原告重庆某甲水利电力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甲水利电力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0.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某甲水利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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