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56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锦江科技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6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锦江科技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04民初8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上海锦江科技工程公司:1、返还保证金50万元;2、以5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加计50%的标准计算。因义务人上海锦江科技工程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0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430.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锦江科技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沪BXXX**的车辆一部,查封期间为2023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锦江科技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毛 成
审判员 武 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