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5717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青年路南侧建工三村7号楼401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上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上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决定撤回起诉,并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