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5717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青年路南侧建工三村7号楼401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上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上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决定撤回起诉,并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