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8188号
申请人:上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锦江科技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6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2层C区。
主要负责人:石崐,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锦江科技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锦江科技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