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2099号
原告:***,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飏,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泛洋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9号1幢二层C200。
法定代表人:姜洪涛。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泛洋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晓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