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泛洋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5执49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北京泛洋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9号1幢二层C200。
法定代表人:姜洪涛,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泛洋园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7671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泛洋园艺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3 090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综上所述,本案应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李文峰
审 判 员 徐 珂
审 判 员 李 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