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60130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恩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祥,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清,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利威,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开三村徐里***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7年9月7日追加吴利威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7年10月11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静
人民陪审员 姚 月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丹凤